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可查询、可追溯,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合理配置,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围绕健康扶贫需求,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提高服务效率,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
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
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服务流程,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引入优质医疗资源,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提升监管能力,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6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促进产业升级。
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服务效能,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预测疾病流行趋势,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明确监管底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经药师审核后,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使用管理,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推广“智慧中药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