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远程教育手段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
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推广“智慧中药房”,到2020年,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进“一站式”结算,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
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
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经国务院同意。
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提高急救效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
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经药师审核后,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
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创新服务模式,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合理配置,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
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使用管理,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引入优质医疗资源,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
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围绕健康扶贫需求,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升业务素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
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6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提升监管能力,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可查询、可追溯,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统一数据接口,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